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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章

蘇勝的話語擲地有聲,並且並不是胡攪蠻纏,條理非常的清晰。

“至於後續拖欠的137次透析費用;由於醫院並沒有開具收費收據,雖然當事人妻子的單次治療已經結束,但是在法律意義上來說,本次交易關係並沒有結束。”

“這是醫院和患者之間的醫療費用拖欠問題,不應當按照刑事犯罪進行處理,這是屬於民事糾紛!”

“並且截止開庭前,當事人拖欠醫院的17元4000餘元醫療費用,已經全部結清,收款憑證我已經提交給了法庭。”

隨著蘇勝的話音落下,頗有靈性的書記員也正好打開了那張收款憑證。

這上面的醫院公章可不是假的。

“綜上所述,我方當事人並不存在詐騙的行為,至於用土豆自己私刻公章的行為,確實為不當行為,但是並沒有主觀惡意,也沒有造成任何的損失,並不適用刑事強制的處罰措施,應當予以警告、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罰款。”

蘇勝的質證環節結束了,對面公訴席上的吳不凡張了張嘴,下意識的就覺得蘇勝的話裡面有問題,但是卻一時間找不到問題到底出在哪。

現場的同行們也是嗡嗡嗡的小聲討論了起來。

一些經驗比較豐富的律師,其實已經找到了蘇勝辯論中的漏洞。

當事人吳勇的行為確實是一開始就被發現了。

但是當事人自己肯定是不知道的,要不然就不會有後面的一百多次的故技重施了。

多次使用偽造的公章,這其實是有主觀上的故意的,並不像蘇勝所辯解的那樣,沒有主觀惡意。

至於詐騙,醫院並沒有收到醫療費用,也沒有開具收費的憑證,確實只能算是拖欠醫療費用。

即便是要起訴,也是應該由醫院進行起訴,而不是由公訴機關來上訴。

而根據蘇勝提交的收款憑證,醫院已經完成了對17萬多元的欠費清收,自然也沒有了上訴的理由。

也就是說,公訴方如果不能有力的反駁蘇勝的話,那麼這次庭審,很可能會直接推翻一審的判決,判處吳勇無罪!

即便是不判吳勇無罪,私刻公章而沒有造成損失的,頂格處罰也就是十五天的拘留,外加1000元的罰款。

在座的都是法律工作者,當然非常非常的清楚這些法律條文。

‘咚咚咚~~~’

‘肅靜!’

隨著劉國華敲響法槌,法庭內快速的恢復了安靜。

“公訴方,對於辯方律師的質證,你方有沒有要進行反駁的?”

劉國華雖然是在詢問公訴人,但是卻在用眼角餘光看著蘇勝。

這個年輕人確實有兩把刷子,自己把這個案子交給他,算是找對人了。

更難能可貴的,是他的人品!

吳勇家裡是什麼情況,沒有人比劉國華更清楚了。

別說是全部的17萬4000多元了,就連零頭的4000多都拿不出來,怎麼可能在這麼短的時間裡,就將這些錢給醫院補齊。

大概率是蘇勝自掏腰包給補上的!

十幾萬,可不是十幾塊。

劉國華捫心自問,要讓他拿這多錢來救一個和自己不相關的人,即便他是一個主持正義的法官,他也做不到!

劉國華知道蘇勝有錢,畢竟能開一百多萬的車,肯定不會是窮人。

但是有錢歸有錢,這個世界上的有錢人多了,有良心的卻沒幾個,更別說蘇勝這已經不能說是有良心了,這簡直就是聖人轉世!

“有的,審判長。”

吳不凡整理了一下自己有些混亂的思維,站起身來。

“辯方律師剛剛用偷換概念的方式,刻意曲解偽造公章的犯罪事實;根據我國法律規定,偽造公司、單位公章的,即便是沒有造成任何損失,也是屬於犯罪行為!”

“同時,一審時被告人吳勇就對自己私刻公章,企圖騙取醫療費用……”

“反對!公訴方用詞不當!”

法庭辯論中,打斷對手的節奏,也是合法的手段之一。

“醫療費用並沒有進我方當事人的腰包,並且對於這部分欠款,我方已經進行了補繳!”

趁著審判長還沒有發問,蘇勝連忙將自己的理由說了出來。

不管審判長宣佈反對有效還是無效,蘇勝的目的都已經達到了。

“被告人吳勇一審時,對自己私刻公章企圖…逃過醫院繳費的事實,供認不諱。”

為了不被蘇勝牽著鼻子走,吳不凡換了一個詞進行描述。

“同時,關於公訴方詐騙罪的指控,我國刑法也有明確的規定,行為人只要著手實施了詐騙行為,無論手段有多麼的拙劣,也不論是否成功的騙取到財物,都構成詐騙罪!”

聽著公訴方的辯論,蘇勝默默的點了點頭。

這個公訴檢察官還是有點東西的,無論怎麼說,吳勇企圖用假公章欺騙醫院的事實,是怎麼都辯解不掉的。

但是蘇勝也不是吃素的。

關於法庭上可能出現的種種情況,包括公訴方可能提到的一些問題,蘇勝早就已經在腦海中預演過無數遍了,怎麼會沒有應對的方法。

對方還沒有說完,蘇勝卻在舉手示意,示意自己有話想說。

“審判長,關於這一點,我想提公訴方補充說明一下。”

嚴格意義上來講,一方的發言沒有結束之前,另一方是不能進行發言的。

因為庭審不是菜市場討價還價,你一句我一句的,法官估計聽的頭都大了,庭審秩序也沒辦法保證。

但是作為公訴方的吳不凡都沒有開口反對,作為法官也默認了此事。

“公訴人,我國刑法中,關於使用假公章構成詐騙罪的,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三款附三條中有著明確的規定……”

吳不凡快速的拿出自己隨身攜帶的刑法,翻到蘇勝所說的位置。

“……如果行為人造假公章是簽訂合同、或者履行合約行為,並實際履行了合約義務,並且沒有騙取對方財物的,不構成詐騙罪!”

在蘇勝敘述完之前,吳不凡就已經一目三行看完了這一條規定。

確實有這樣的免罪條款。

“我方當事人使用假公章的目的不是為了騙取醫院的財物,他是為了履行和醫院的合約關係,並且已經實際履行了合約,並沒有騙取醫院財物。”

“因此,我方當事人吳勇,並不構成詐騙!”

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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