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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章

“審判長,我方的請求如下。”

“第一,關於偽造公章一項,我方認為公訴方的證據不足,請法庭撤銷一審判決;”

“第二,關於公訴方詐騙罪的起訴,我方當事人同樣沒有詐騙事實,請法庭撤銷一審判決並駁回公訴方的上訴,改判我方當事人,無罪!”

隨著蘇勝的話音落下,整個法庭的所有人都目瞪口呆,旁聽席上的同行們甚至都顧不上法庭紀律,直接小聲的討論了起來。

劉國華也是有些愣神,他讓蘇勝在緩刑上面找突破口,沒想到蘇勝居然想一步到位,這怎麼可能!?

不過想到前兩天蘇勝提交的17萬4000元的醫院收據,以及對方上一場庭審的表現,劉國華居然有些相信蘇勝。

但是作為法官,即便非常同情當事人吳勇,如果蘇勝無法證明他的請求的合法性,該怎麼判,劉國華是絕對不會徇私的。

“辯方陳述完畢,請公訴方開始陳述。”

旁聽席上的議論,並不能影響庭審程序的正常進行。

“審判長,我方的公訴意見和一審基本一致;”

“嫌疑人吳勇的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確鑿,並且吳勇本人也承認自己的罪行,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;”

“一審判決也也一致裁定吳勇的犯罪事實成立;”

“請法庭駁回辯方的上訴請求,維持一審判決!”

“審判長,我的陳述完畢。”

吳不凡其實還可以加上一條,由於嫌疑人不服事實清楚的判決,請法庭將其作為緩刑期間的表現,記錄在案!

這樣的話,只要二審判決維持原判,那吳勇的兩年緩刑很可能會變成實刑。

但是即便作為公訴方,對吳勇還是有著最基本的同情的。

這並不算違規,因為上訴是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,總不能要求人家不能上訴吧。

不過吳不凡不知道,他加不加這一條其實都沒什麼影響,因為蘇勝有著絕對的自信,即便不會被判無罪,也肯定不會維持原判!

‘咚咚咚~’

劉國華敲了三下法槌。

“雙方都陳述完畢,下面進入舉證質證環節。”

“公訴方,你方是否有新的證據向法庭提交?”

按照規定,證據必須提前向法庭提交,但是本案屬於刑事案件,如果確實有足以改變判決結果的證據,法庭是可以酌情同意延期提交證據,甚至是延期開庭的。

吳不凡起身搖了搖頭:“沒有,審判長。”

劉國華點了點頭,隨後轉頭看向了蘇勝。

“辯方,你方有沒有新的證據提交?”

“沒有。”

蘇勝公文包裡倒是有兩個等一下能夠用到的小東西,但是它們並不屬於證據,也不需要法庭審查。

“下面開始質證,請辯方對公訴方的證據進行質證。”

由於公訴方並沒有新的證據,蘇勝作為辯方律師,需要先對一審證據進行質證,如果質證結果不理想,大概率還是會維持原判。

“審判長、各位陪審員,在質證之前,我想請大家看一個東西!”

說完,蘇勝將手伸向了自己的公文包。

“反對!”

“審判長,辯方剛剛明確表示沒有新的證據,現在卻又當庭拿出無關的東西,這是在藐視法庭!”

同情歸同情,吳不凡作為公訴方,不可能連基本的職業素養都沒有。

“審判長,這並不是證據,也不會作為證據提交法庭,我只是想借此向大家直觀的質證。”

“並且證據三(土豆印章),因為時間的關係導致變質,無法進行準確的質證,我方需要藉助工具!”

劉國華沒有直接同意或者拒絕,而是和旁邊的陪審員討論了一下。

“反對無效,辯方繼續。”

蘇勝的話有理有據,法庭不可能拒絕。

被宣佈反對無效的吳不凡臉上也沒有任何的不喜,他只是基於一個檢察官基本的職業素養進行的反對,不會有任何的個人情緒。

“大家看,這是我昨天晚上,用家裡的土豆雕刻的一個印章。”

蘇勝拿出印章之後,用提前準備好的印泥和白紙,在白紙上面蓋了一個,一眼就能夠看出來是假的的章。

“請問,我的這個行為是否構成違法?”

自然不可能有捧哏的出來給蘇勝捧場,蘇勝只能自問自答。

“不構成違法!”

“如果這都構成違法的話,幼兒園和小學裡面的小盆友,全都要抓起來!”

“偽造公章罪的構成條件是什麼?”

“是侵犯印章信用、破壞印章單位或機構的管理秩序,並且有直接故意的主觀傾向!”

“我方當事人用一個隨處可以買到的土豆,自己刻了一個一眼就能夠看出真假的公章,有沒有破壞印章的信用?有沒有造成醫院管理秩序的混亂?”

“沒有!”

“至於直接故意的主觀傾向,當事人當時可能的確有這樣的傾向,但是這是有合理原因的,絕對沒有主觀惡意。”

“相信這些人能夠做到足以以假亂真的程度。”

“綜上訴述,基於現有的證據,我方當事人的行為並不能直接定義為偽造公章罪!”

公訴方席上的吳不凡蠢蠢欲動。

因為就算蘇勝說出花來,吳勇利用這個假公章牟利的事實,是無法狡辯的。

只要有獲利,並且超過了一定的金額,哪怕這個公章看上去再怎麼假,它也是偽造公章!

“至於是否獲利……”

蘇勝提前預判了吳不凡,主動提及了此事。

“至於是否獲利的問題,也是我方當事人是否涉及詐騙的問題,我將一起進行質證。”

“請書記員將我庭前提交的證據投到屏幕上。”

趁著書記員操作電腦的間隙,蘇勝也抓緊時間喝了一口水,一口氣說了這麼多的話,喉嚨早就幹了。

“大家請看,這是公訴方的起訴書。”

蘇勝又從自己的公文包拿出了一審起訴書。

“上面明確的註明了,吳勇開始使用假印章的時間,是從去年的9月17日,然而,137份蓋了假章的收費單中,日期最早的卻是10月3日。”

“但是根據王蘭,也就是當事人吳勇妻子的治療記錄記載,9月17日至10月3日期間,王蘭一共進行了4次透析!”

“這4次透析的費用,醫院是有明確的入賬記錄的,我也從醫院將它調取了出來。”

書記員的靈性非常不錯,不用蘇勝提醒,她就已經將蘇勝說到的證據給調了出來。

“這4次透析費用,是醫院收費處工作人員繳納的。”

“也就是說,假印章在第一次使用時就被醫院認了出來!”

“被人發現了,並且不存在任何威脅或者脅迫,這能是詐騙嗎?”

“這叫贈予!”

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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